《學運與廢死有什麼關係?》之 Q&A

如果你看完我寫的《學運與廢死有什麼關係?》之後感到頭昏腦脹甚至是情感受傷,
這純屬正常現象。
畢竟我會寫《學運》一文,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讓大家也能從不同的角度來思考問題。

我在這篇文章嘗試回答大家可能想問的問題。
這些回答的內容,很多也是作為前文的補充說明,
所以如果你有看過前文後覺得有些東西可以思考,請繼續閱讀本篇:


Q1. 你說的「支持」是什麼意思?你支持殺人犯?支持恐怖分子嗎?

我先承認「支持」這個詞的確是選得不太好...

這樣說好了
在有明顯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我會願意對權力弱勢的一方有比較多的包容,
同時用比較嚴格的標準檢視權力強勢的一方。
這並不代表我一定會贊成權力弱勢的一方的訴求或是手段。

不贊成殺人,但當我考慮檢察官(作為人民集體的代表)與殺人犯被告這兩方時,
我會用比較嚴格的標準去檢視檢察官,因為他(作為人民集體的代表)是權力強勢的一方。

事實上,雖然我不是專業法律人,
但我想司法系統本來就是被設計成去平衡檢察官與被告之間權力的不平衡:
所以檢察官有舉證責任,對於被告必須無罪推定等等。

同樣的道理,在考慮一個軍事強權國家和恐怖份子時,
我會願意去思考為什麼恐怖份子必須採取恐怖攻擊,
以及強權國家對於恐怖份子的制裁合理與否。
但這並不代表我支持恐怖攻擊。

如果你想問「你有沒有考慮過被害人以及無辜的人民呢」,請見 Q8
如果你想問「既然都要司法系統為什麼還需要廢除死刑」,請見 Q9


Q2. 當你不支持某些手段/行為的時候,又要如何支持使用那些手段/行為的人?

這是很好的問題,我自己也還在尋找它的答案。

首先我想說,
意識到「支持某些手段」和「支持使用某些手段的人」是兩件不同的事情是非常重要的。

很多人會問「難道你沒看到公投盟違法嗎?」「難道你沒看到這些學生噴漆灑冥紙嗎?」
「難道你沒看到這些死刑犯多惡劣嗎?」「難道你沒看到恐怖份子殺了多少人嗎?」

我都有看到。
但是如果我們今天不把這些手段/行為與他們是權力弱勢的一方脫勾討論的話,
我們就只能一直跳針。

我知道在情感上這是很難接受的一件事,但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更要去脫勾討論。
我認為如果我們都能脫勾討論的話,就已經是對「使用這些手段的人」很大的「支持」了。
這也是我在 Q1 說的:
「我會願意對權力弱勢的一方有比較多的包容,
同時用比較嚴格的標準檢視權力強勢的一方。」


Q3. 你說的「權力」是什麼意思?什麼情形會造成權力不對等?

有非常非常多情形可以造成權力不對等,這裡舉一些例子(括號裡則是實例):

政治權力(政府 vs. 人民,警察 vs. 人民)
階級(老闆 vs. 員工,營長 vs. 排長,老師 vs. 學生)
長幼(父母 vs. 小孩)
話語權(公眾人物 vs. 素人)
金錢(大企業 vs. 小公司,國民黨 vs. 民進黨)
武力(中國 vs. 台灣,美國 vs. 其他國家)
種族(白人 vs. 黑人)
性別(男 vs. 女)
性向(異性戀 vs. 同/雙性戀)
知識(科學家 vs. 一般民眾)
技術(會使用網路 vs. 不會使用網路)
身體(一般人 vs. 殘障人士)
輿論與價值觀(符合社會期待 vs. 不符合社會期待)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大家應該可以舉一反三。


Q4. 我們一定能判斷權力的分配嗎?

不一定,尤其是在權力分配有消長,或是雙方權力差距不大的時候。
譬如說男女之間的權力差距到底平衡了沒就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近年來,老師與學生之間的權力差距似乎也愈來愈小,甚至有反轉的跡象。

除此之外也可能會有「鐵蛋偽裝成雞蛋的情況」(感謝宜豪提供此譬喻),
或是因為雙方都同時身兼多個角色(黑人老闆 vs. 白人員工),
而不容易釐清彼此權力分配如何加總。

而相較於代表人民的檢察官而言,公訴罪的被告的權力通常是比較弱勢的一方。
當然這也不是不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改變,
像是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生的特雷沃恩槍擊案
白人警衛射殺了一個看似鬼鬼祟祟的黑人小孩。
在這個案例裡,因為美國的種族與擁槍問題等,
讓被告與檢察官之間的權力不對等變得比較模糊。

我在前文想討論的主要是有「明顯」權力不對等的狀態。
當然,怎麼樣叫作有「明顯」權力不對等也會變成是個可以自由定義的 scale。
但我的重點是,相較於更為模糊的對錯標準,權力的不對等還是比較容易比較的。


Q5. 權力的分配是否會轉變?

是,的確有可能。

就個人而言,當他所扮演的角色不同,或是當比較的對象不同,他所相對擁有的權力也不同。
譬如說,方仰寧相較於公投盟時,他是權力強勢的一方,因為他代表警察機關。
但方仰寧相較於江宜樺時,他作為下屬就變成權力弱勢的一方。
這樣的變化並不能真的算是權力分配的轉變,只是不同的角色本來就有不同的權力。

當然還是有實際上發生權力分配轉變的例子。
譬如說,男女之間的權力不對等,隨著近來女權主義上升就漸趨平衡
(但實際上到底平衡了沒還有待討論)
又譬如,知名公眾人物出櫃,就是利用話語權上的相對權力強勢來幫助性向上的相對弱勢。
再看到大一點的格局,國家之間會隨著武力以及經濟實力消長而有權力分配轉變的現象。

不過我們可以注意到,這些權力反轉的狀況都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發生的。
就算是快速反轉的例子,譬如革命或是戰爭,也是需要一段時間才會真正反轉。
而在和平時期的現代社會裡,權力分配就更不容易反轉了。

再舉最近在美國內華達州發生民兵逼退聯邦政府一事為例(感謝 Leo 提供素材)。
在這個案例裡,聯邦政府有因為民兵的集結而變成位居權力弱勢嗎?
我想是沒有,畢竟如果聯邦政府真的派軍隊開幹,絕對是不會輸的。
雖然權力分配的確被平衡了不少,要想要反轉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 Q2 提到「手段與行為」到底有沒有可能造成權力分配的反轉?
的確有可能,但那是需要長時間累積,而不會是在一夕之間發生的。


Q6. 真的嗎?難道權力弱勢的一方殺了人也還是弱勢?

我知道我看起來在跟自己跳針,而我的確也不斷地問我自己這些問題
我相信這些問題也會是很多讀者共同的疑惑。
讓我引用兩位讀者 HMKate Mao 對我前文的回應:
「跨出法律規範的人卻是擁有最大權力的人。因為在他被捉或被殺之前,他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說任何想說的話,殺任何想殺的人。」
「如果原本非常弱勢的人,變成恐怖份子,他還是弱勢嗎?如果永遠站在弱勢的一方,就要不斷審視誰是弱勢,以及什麼樣的情況才算是弱勢。」

我已經嘗試在 Q2 和 Q5 解釋為什麼我覺得權力弱勢的一方就算殺了人也還是弱勢,
所以再看下去之前請先回頭溫習一下 Q2 和 Q5,然後我們再繼續讀下去。

首先讓我們想一下,為什麼我們會覺得「不遵守法律規範的人有比較大的權力」。
我們先釐清比較的對象,我想大家內心的命題應該是:
「相較於遵守法律規範的人,不遵守法律規範的人有比較大的權力」

你會注意到,當我前面說死刑犯和恐怖份子是權力弱勢的時候,
不是跟「遵守法律規範的人」比較。
我說的一直都是不遵守法律規範的人跟「制裁者」比起來,是權力的弱勢。
這一點在 Q8 我還會再深入討論。

我想如果我今天就在此打住,大家還是會陷在這個問題。
所以姑且就讓我們來討論一下:
「相較於遵守法律規範的人,不遵守法律規範的人是否有比較大的權力」

這個問題看起來還滿簡單的,
不遵守法律規範的人能做比較多事,所以是權力強勢(相較於遵守的人)。

但為什麼我們要遵守法律規範呢?
不論是因為我們害怕被處罰,或是因為我們本來就不會去做那些法律規定不行的事,
我們,與大部份人一樣,都擁有「能遵守法律規範」這個能力。
然後我們這群擁有「能遵守法律規範」能力的多數人就要求所有人都要遵守法律規範。

你有看見這裡另外一種權力的不對等嗎?

有一群小朋友在玩遊戲,但其中有個小朋友是過動兒,不太能 follow 遊戲規則。
其他小朋友就跟他說「如果你不遵守規則我們就不跟你玩了」。

我們跟恐怖份子說「如果你對美國不爽,可以向她正面宣戰阿,
可以去國際法庭告她阿,不要用恐怖攻擊的方式」。

我並不是在為「違法」找藉口。我前面已經說了,我並不支持違法的行為。
但這並不代表違法的人就一定是權力強勢的一方。
我想要提供你另一個切入點,提醒你「遵守法律規範」這件事並不是理所當然的。
畢竟不論是道德標準還是法律規範,都是我們社會在演化的過程中慢慢發展出來的。

銀河飛龍(Star Trek: The Next Generation)第四季第22集,光頭艦長一行人到了 Kaelon II
這個星球上的居民在活到 60 歲的時候就必須自殺。這是他們的「社會規範」。
如果活到 60 歲還不願意自殺就會被視為異類,受到唾棄。
假設你見到這個星球上一位 60 歲但不願意自殺的「不遵守法律規範」的人,
你會覺得他是強勢還是弱勢的一方?


Q7. 為什麼要一直強調權力不對等?用對錯來判斷不行嗎?

我在前文已經有說明為什麼我認為只有對錯判斷還不夠完備。
但我想再嘗試用另一個論述來說明為什麼我們要考慮「權力不對等」。

先假設我們大家對於對錯標準有一個簡單的共識:「殺人是不對的」。
如果這個對錯的標準完全只針對「殺人」這個行為,我們就會發現執行死刑也是不對的。
那我們把動機也考慮進來,新的共識於是變成「除了殺掉殺人的人以外,殺人是不對的」。
如果是這樣,那因為報仇而殺人是否可以呢?似乎也不太行,畢竟沒有經過審判的過程。
那如果有人去暗殺掉一個死刑定讞(但尚未執行)的死刑犯難道就可以了嗎?

我想說的是,國家可以執行死刑,本來就是因為權力的不對等。
人民將自己一部份的權力給予國家,讓國家去擁有一個一般人民沒有的權力:殺人。
因此,「權力不對等」本來就是這個問題的一部份,是無法被忽略的。

James Ke 在對我的前文的回應中寫到
「理想狀態下,超脫權力差異來做價值判斷才是對的,也就是說我們不應該看這個人是誰,地位如何,僅僅只看他做的事、說的話、還有動機來判斷」

其實這我想講的正好相反。
因為權力差異總是存在,所以沒有所謂超脫權力差異的價值判斷。
我所想要提倡的,就不要相信這個世界上會有一個能超脫權力差異的絕對價值判斷。


Q8. 你有想過被害者(家屬)嗎?你有想過受到恐怖攻擊的人民嗎?

有。

在詳細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釐清一件事:(其實在 Q6 我有提到過了)
被害者(家屬)與受到恐怖攻擊的人民基本上是被害的第三方。
當我說死刑犯是權力弱勢的一方,是跟人民的集合體作比較,不是跟被害者比較。
當我說恐怖份子(可能)是權力弱勢的一方,是跟軍事強權國作比較,不是跟受害人民比較。

所以我當然同意被害者(家屬)與受到恐怖攻擊的人民都很可憐,
而且他們常常也是權力弱勢的一方。
但這並不影響我前面的論述。

事實上,我很好奇這些被害的第三方的想法是什麼,但在這方面我知道的還太少。
被害者家屬真的希望加害人被處死嗎?
受到恐怖攻擊的人民真的希望他們的母國進行軍事制裁嗎?

我們常看到支持死刑的一方「幫」被害者家屬說話。
但我有點好奇,這些痛失親人的人們,真的會覺得加害人被處死是一種慰藉嗎?
我不敢幫他們說話。
雖然我知道有一群支持廢除死刑的被害者家屬組成「犯罪被害者家屬人權協會」,
但我也不知道在比例上,多數的被害者家屬的想法會是什麼。

所以對這個問題我的結論是,我同意被害的第三方在這場爭論中是無辜的,
但我認為我們不能仗著被害的第三方,來支持或反對死刑(或軍事制裁)。


Q9. 現在的司法系統難道不足以平衡檢察官(代表人民)與被告之間的權力不對等嗎?

前面我也有提到,不論是司法系統中的上訴,對死刑判決常有的發回更審,
還是對被告有利的無罪推定論,以及檢察官的舉證責任等等,
都是在平衡檢察官(代表人民)與被告之間的權力不對等。

既然我們都有這麼多保護措施了,為什麼還要廢除死刑?

首先,這個系統不可能完美,Leo 在對我前文的回應中,引用了他朋友的話:
「法官(或陪審團,端看你要討論哪國制度)也是人,是人就會犯錯,不管制度再怎麼設計,都只能減低法官犯錯的機率,但無法保證此機率為零,所以誤判的可能性永遠存在。照此想法推演,我們完全無法防止誤判死刑的發生,因此防止無辜生命被剝奪唯一的辦法(並不一定是最好的辦法,因為要談優劣就要引入價值觀判斷)就是不要有死刑。」

當然很多人會說,那我們應該是要改進司法系統,而不是因噎廢食廢除死刑。
且讓我借用最近很紅的一句話:這兩種方式是可以並行不悖的。

再讓我們來談談理想的狀況,假設司法系統真的非常完美,不會有任何的錯誤。
我們就可以接受有死刑了嗎?

我的答案還是否定的。
不論司法系統再怎麼完美,這個系統所遵守的法律仍然只是「人民的共識」,
而共識是可能改變的。

想像十年後科技突飛猛進,我們發明了一種可以完全消除殺人念頭的藥物,
然後所有殺人犯的就會被判決要服用這種藥物。
那個時候我們還會需要死刑嗎?假如答案是否定的,那這十年間被處死的人情何以堪?

當然,我在前文也有提到,死刑存廢還有很多很多面向可以討論。
我並不是真的想說服大家要支持廢除死刑。
我只是希望在這些思辯的過程中,
我們能夠更釐清我們之所以支持或反對一個議題,背後的思維是什麼。


Q10. 你搞得我好亂阿。你到底想說什麼?有懶人包嗎?

懶人包來了:

權力的不對等幾乎是永遠存在的,但很多時候我們看不見這樣的不對等,
尤其是當我們自己就是權力強勢的一方的時候。

我會從學運談到廢死,是希望我們都能看見
「學生違法就是不對」與「壞人殺人就是該死」這兩個說法的相似處。
當然這裡有很多對錯與道德的議題在,但如果我們不願意去看見權力的不對等,
我覺得我們有一天也會成為說出「學生違法就是不對」那樣的人

我猜我們都很想要有一套很棒的道德對錯標準,這樣我們就可以不用動腦,照做就好。
但我認為這種標準永遠都不會出現,所以請繼續質疑自己的標準,
不要有被某種道德觀或價值觀說服的一天。

如果你還是不太清楚我在說什麼
下方的回應有我的換句話說,還有 Leo 幫我的做的小結(感謝 Leo)
大家可以去看一下

最後讓我用昨天晚上跟宜豪的對話作結:
宜豪:「所以人權永遠不會有完善的一天」
我:「我覺得這就是人權的真義」


Q11. 這麼多有的沒的都是你自己想出來的嗎?

這篇 Q&A 的產生,我要特別感謝宜豪、Leo、奕修:他們昨天晚上提供了我不少素材。
我也要謝謝在我前一篇文章底下留言的每一位朋友(其中包含了我的家人),
那些留言也讓我多想了很多。
當然也要謝謝在臉書上留言,還有一開始有填寫死刑存廢問卷的朋友們。

這些想法當然不是我「自己」想出來的。
是從我自身的一些經驗,以及視聽閱讀的素材,慢慢演進而成的。
我在這邊列出一些我覺得影響我比較大的素材,給大家參考:

留言

  1. 看完了,同意中心主旨:「我會願意對權力弱勢的一方有比較多的包容,同時用比較嚴格的標準檢視權力強勢的一方。」
    不過我覺得這其實和要不要廢除死刑的問題仍存在一點差距。法律是絕大多數人一起打造的「權力」結構,但法律同時是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權利」而存在的,也就是說法律就是一個權力與權利的平衡,而我們是會(且應該)把「人的權利」放在最高位的,所以當法律影響到某些人的權利,就有該討論修法的必要。
    所以廢除死刑的問題,其實就是「死刑對於殺人者,是否是剝奪其權利?」答案肯定是「yes」,只是當殺人者可能會剝奪更多人的權利時,怎麼辦呢?
    而又如政府處理服貿的方式是否影響到人民的權利?我想答案也很顯然是yes。只是當他們影響到住民的權利時,我們也應該反省一下怎麼達到平衡。
    簡單來說,對我而言,「權力」和「權利」是分開來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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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妳提到『法律同時是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權利」而存在的』。這句話非常好,因為它點出了我們(被保障的大多數人)正是「既得利益者」。所以當我們的「權利」被法律保護時,不要忘記這其實是犧牲了另一小部分人的「權利」。這件看似殘酷的事實並不會因為被規定在法律裡而變得比較高尚。

      我在 Q6 裡提到的那個 60 歲就要自殺的例子。他們的社會有這樣的規範,也是要保障年輕人的「權利」,而犧牲老人活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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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沒錯!所以我後面寫道:我們是會(且應該)把「人的權利」放在最高位的,所以當法律影響到某些人的權利,就有討論修法的必要。
      畢竟人的思想會犯錯,就像奴役黑奴曾經合法,就像殺害猶太人曾經並不違法,就像現在很多地方同性戀者還是沒有結婚的權利。
      另一方面,有時也可能發生有兩方的權利相衝突的情況,這很難處理,所以我們才會有法律,還有起訴、請願等管道,都是為了盡可能達到能夠同時保障最多人的權利。我想這不容易,也是我們時時需要檢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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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我們把權力不對等的兩方和他們採取的手段/行為脫勾討論時,也讓我們想一下我們要選擇站在哪一方。
    這絕對不是一個簡單的答案。
    舉一個極端例子,恐怖份子和軍事強權國,由於權力的不對等,先不論恐怖份子的行為,我們應該"支持"或"包容"恐怖份子。
    但我們又不同意他們的行為,所以如果我們無意看到一些線索,我們要不要報警?
    報警可以阻止無辜人的喪生,但恐怖份子會被抓或殺。如果我們能完全脫勾,也許該選擇報警但仍然"包容"恐怖份子?!
    現在把這個例子改成革命份子和獨裁國家,我們仍然有相同的選擇嗎?
    權力的不對等只是一個思考的角度,人本身的價值觀和對錯的判斷,往往是決定這個選擇的主要因素。
    當然人的價值觀和對錯的判斷並不是理所當然的,是我們社會在演化的過程中慢慢發展出來的,而且也不見得全是對的。
    當大多數人做了某些決定,例如訂定一些法律,受影響的少數人應該抗爭、還是接受?
    如果抗爭讓大多數人中的多數改變心意,修改了法律,原來的少數人就變成被保障的大多數人,也是「既得利益者」,而原來的既得利益者中就有一些會變成權力弱的少數人,
    如果按照脫勾討論的邏輯,我們該轉而"包容"這些權力弱的少數人嗎?
    舉一個極端例子,今天奴役黑奴不合法,想奴役黑奴的少數人該被"包容"嗎?
    我欣賞這個討論的過程,但只看權力不對等無法引導人類的進步,因為任何進步就是把舊思維變成少數人。我們的價值觀和對錯的判斷,會主導我們要抗爭、還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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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是從朋友的臉書上
    看到此文過來的....我有個問題(算是Q8的延伸吧)想問

    如果可以,我也希望:
    「我會願意對權力弱勢的一方有比較多的包容,同時用比較嚴格的標準檢視權力強勢的一方。」

    但想起我在網路上遇過的一場論戰
    某男同性戀者基於家庭壓力,選擇隱瞞實情,跟一個毫不知情的女子結婚,後來東窗事發。
    女子對於此事難以接受(自己所信任的配偶居然不曾對她有任何情感),傷心欲絕。

    相較於兩位當事人,多數的網友可能都是「權力強勢方」
    (此時,權力的強弱勢排列可能是:網友們>男子>女子)

    "同情"男子的「權力強勢方」說:應體諒男子所承受的家庭或社會壓力,不該對其有所責難(算是一種對權力弱勢的一方(男子)有比較多的包容?)
    "同情"女子的「權力強勢方」說:男子壓力再大,他的個人選擇對女子造成的傷害就是難以挽回,應予以(嚴厲)譴責。

    我認為....不是每個「權力強勢方」
    都是「仗著被害的第三方」來發表立場

    而是這些「權力強勢方」
    希望站在每個事件裡(自己可以是當事人或不是當事人)
    (在她們的價值判斷下)更為權力弱勢的那方來思考與論述
    所以才選擇提出這樣的立場、論述或批判

    但回過頭來
    有時我們也不得不承認
    這些所謂「加害者」的生命
    確實也是被「限制」著的

    或許是先天一些無法言喻的性格特質
    可能是後天一些難以抵抗的成長條件
    讓他們在走傷害他人的道路上,不易回頭或改道

    這些「弱弱相害」,左右為難的時候,怎麼辦?
    該怎麼在意識到自己與其他人的權利不對等之後
    「對(相較於自己)權力弱勢的一方有比較多的包容」
    與「基於個人價值判斷下,對事件中的『權力更弱勢方』的支持、保護、協助」之間
    做出我們可以嘗試的平衡、包容或"人權維護",甚至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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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覆上面 HM周詠鈞 的留言:

    我想我寫的文章或許稍微有點誤導了:讓人覺得我們只需要依權力分配來判斷,或是讓人覺得我們有辦法在權力分配與道德標準之間找到的一個平衡點。

    我真正想說的是:我不覺得這樣的平衡點存在。假如這個平衡點存在,那我們只要更新我們的道德標準到這個平衡點不就可以了嗎?我認為這個平衡點是不存在的,因此我們永遠不能只用道德、對錯標準來衡量一件事。

    但這並不代表我們要丟棄自己的道德、對錯標準。所以我在文中也有說我不支持殺人,不支持恐怖攻擊。如果我看到恐怖份子要放炸彈,從我自己的道德標準我還是會報警。但我想講的是,這個故事並不是就這樣結束了。不是恐怖份子被抓,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這樣簡單。如果我們會願意去了解為什麼會恐怖份子要這樣做,或許我們就會去聯署要求軍事強國不要侵略他們等等。雖然我沒辦法在當下「支持」恐怖份子,但我願意去思考這些問題,而不是只想著「他們是壞人」。

    對於同性戀男生去欺騙異性戀女生一事也是同理。我們可以同時去思考對錯標準(騙人是不對的)以及對權力弱勢方的包容(思考社會對同性戀的不友善),這不是完全互斥的。男方對女方所造成的傷害還是要負責,但同時我們其他人也要思考這個事件背後的脈絡,亦即社會對同性戀的不友善。假如 A 與 B 討論這件事,A 說「這件事是因為社會對同性戀的不友善」,然後 B 說「可是他騙人」。這樣跳針就無助這個社會議題的進步。

    其實我們在這次學運中就看到很多像這樣的「跳針」。我想說的是,不要利用對錯標準遮住自己眼睛,然後就不願意去看權力不對等在事件中的影響。

    HM 在留言中問說「我們該轉而"包容"這些權力弱的少數人嗎?」我的答案是可肯定的。雖然「進步就是把舊思維變成少數人」,但這只是進步的一部份意義而已。我認為社會的進步不只是價值觀的改變,更是容納更多不同的聲音。

    我們現在的社會不接受蓄奴,但如果我們社會裡有「不蓄奴就會死」的人呢?(用蘇億城的來說就是有某些人他們所有『可行的』選項中最好的就是必須蓄奴。)這個假設聽起來當然很不切實際,但假如真的有這樣的人存在,那我認為這個社會就要去思考怎樣包容這樣的人。當然也不代表我們就要讓他們蓄奴,但這個爭議是確切要被思考的。

    舉個可能稍微比較實際的例子,我們的社會逐漸接受同性戀,但這不代表我們就要消滅所有恐同的人。如果有人看到同性戀就想把同性戀殺掉,不殺同性戀就會發瘋(好吧,我知道還是很不切實寄),那我們的社會也應該去思考怎樣包容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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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樣思考我同意

      但你所提到的包容對我來說
      目前似乎無法想像出一個可能達到的方式?

      又想起網路上常見的論戰

      某A:我就是認為同性戀不道德、有罪、需要被醫治、甚至應該被判罪,你要尊重我的思想與言論自由!
      某B:你要怎麼想與我們無關,但你這樣的言論自由,就是傷害了人權!
      ..........不然,如果說我也主張女人不能擁有受教權與參政權,我是不是也可以要求大家來尊重(或包容)我的言論自由?

      好吧~我直說

      不論我是不是所謂的「權力強勢方」
      我認為避免「受害者」被「加害者」傷害,是一種義務
      (當然,我們可以討論完成這個義務的不同方法與這些方法的合理性)

      那,關於「權力強勢方」對「加害者」的批判或"痛責":

      當在某一些議題或條件下,我確實不甚支持。
      但在另一些議題或條件下,我確實非常贊同。

      甚至...甚至......
      在少數的議題或條件下,我可能還會認為
      唯有透過對「加害者」的"無情批判",才能真正維護「受害者」的權益!

      我只是...會討厭看到有人受傷。
      卻不知道,這是一件多麼複雜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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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先謝謝你的回覆,你把我文章想傳達的矛盾很明確的點出來了。事實上,我相信大部份人,包括我自己在內,都跟你說的一樣:

      『關於「權力強勢方」對「加害者」的批判或"痛責":
      當在某一些議題或條件下,我確實不甚支持。
      但在另一些議題或條件下,我確實非常贊同。』

      這個想法最大的問題在於,到底對哪些議題或條件要支持,並沒有絕對的標準。我希望這篇文章至少能讓大家看到這件事。當我們說某某人受譴責是「應該」的時候,我們要能去反思為什麼「應該」?

      我在文章中會從學運談到廢死,是想表達「不要到某個程度就放棄反思」。很多人反學運是因為學生做出逾矩的行為,而這對反學運的人來說已經超過他們可以去反思的程度了。而當我們把這個想法推到極端的例子,你就可以問如果一個人蓄意殺人,我們在譴責他之餘,需不需要去反思?

      刪除
  5. 可能加一段話到你的懶人包更好 (這也是我個人的心得小結):這兩篇文章談「權力不對等」並不是告訴大家一個絕對的道德判斷標準,以及該如何應對這許許多多的社會議題;相反地,這兩篇文章的目的是告訴大家還有這麼樣一個思考方式,是許多人以前沒想過要這樣看待問題的。首先我們必須要讓人們知道有權力不對等這個事實,而後才能激盪出更多討論和想法,所以請不要停止思考,不要依賴一個絕對的判斷準則。用法律人常常筆戰到後來會噴出的「包青天論」來說,這個世界沒有包青天可以明察秋毫、做出絕對公平正義的判斷,我們也不應該假設有包青天這號人物來想像他會如何處理各種問題。這是不切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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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同意權力分配與道德標準之間的平衡點是不存在的,或應該說平衡點是變動的。我也認同我們不能永遠只用道德、對錯標準來衡量一件事。同樣的,不能永遠只用權力分配來衡量一件事。
    從不同角度去思考一件事,絕對可以幫助我們思想的成熟度。然而那也增加了做決定的困難度,因為共識可能更難形成。不管如何討論,團體是大是小,職位是高是低,我們每天都要做決定。然而即使做了同樣的決定,有先從不同角度思考過還是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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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們每天都要做決定」,所以我們當然不可能凡事都想得非常清楚才做出決定。通常到最後我們會都有一套半直覺的標準(大致上是我們的價值觀)來幫助我們做決定。

      一旦這套「半直覺的標準」形成之後,要大幅度改變它其實並不容易。即便是我們對於已做出的決定的反省,也很少會達到去質疑這套「半直覺的標準」的層次。

      我希望我們能提醒自己時常去質疑這套「半直覺的標準」,然後去接受這套標準不會有完善的一天。當然,這不代表我們平常就不用做決定了。每個時刻我們都還是要用當下我們認為最合理的標準做出決定。只是不要讓這套標準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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